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9,150,255 元。 306,325,255 元。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 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 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公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董事会认 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
定的其他人员。 会主席享有高级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营范围是:开发、生产、销售石油化工 范围是: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不含成品油)、塑料及其制品,塑 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料薄膜制造,销售政策允许的其它石油 产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与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 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本企业许可证);经营本企业《中华人民 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核定 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成品油零售(限由 危险废物经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分支机构凭本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房 销售,成品油零售(分支机构经营),租产、土地、设备等自有资产的租赁;预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住房包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限分支机构凭 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食品销售许可证经营),质检技术服务。(依法须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检验检测服务,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开展经营活动)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99,150,255 股,全部为普通股。 306,325,255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东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方式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
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
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股票。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责任。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
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 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 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罢免。 罢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三)下列情形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三)下列情形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助(向与非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合并 (向与非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合并报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被资助对 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被资助对象最近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深圳证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深圳证券交易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 所或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其他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