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独立董事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大股东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大股东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以现金方式收购大股东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将收购大股东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通知我们并进行了充分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先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授权额度与该项资产的经营情况及本地区同类资产价值相符,后续实际交易定价将以评估价值为参考,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原因,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大股东资产.
独立董事:方忠、谢路国、陈爱文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