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岳阳兴长 证券代码:000819 编号:2021-042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述
1、根据惠州新材料产业园工作安排,经友好协商,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拟于近期与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该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12 亿元,项目建设周期为 18 个月,主要建设内容为:30 万吨/年特种聚丙烯和 15 万吨/年改性专用料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项目全面建成达产后将实现年含税销售收入约 18 亿元,税收约 8,000 万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召开了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岳阳兴长聚烯烃新材料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3、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公司能否竞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
乙方: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为政府(或政府部门),与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惠州市环大亚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惠东县人民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乙方在甲方辖区内建设投资高端聚烯烃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约 12 亿
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基础建设及设备等)为人民币 8.5 亿元以上,主要建设 30 万吨/年特种聚丙烯和 15 万吨/年改性专用料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在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后 18 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达产后年产值应达到 18 亿元以上,年综合纳税额达到 0.8 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和单位税贡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销售实绩计算出的结果为准,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除外)。
(二) 项目用地
1.项目拟选址惠东县新材料产业园 XCL-05-17 地块,占地总面积约为 128600
平方米(实际面积、位置、四至范围等以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项目采取分批供地,首批供地约 76573.64 平方米(实际面积、位置四至范围等以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项目的后续供地时间最终以项目地块取得土地批文且具备挂牌竞拍条件确定。各方同意,乙方应尽快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尽快组织开展项目所需土地事宜的评估工作;之后,各方在考虑符合安全和集约用地、以及各方最佳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确定项目所需土地的面积(实际面积、范围等以乙方或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乙方或项目公司取得的上述项目用地用于生产装置
的安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建设大中型行政办公楼、员工宿舍楼等非生产性设施。
2.取得方式:乙方或项目公司通过挂牌竞拍方式依法受让上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
3.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交付、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在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
4.土地交付: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立项、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推动项目用地所属的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的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土地交付时的土地条件满足项目公司规划施工要求。
(三)项目建设
1.项目应在交付土地之日起 1 个月内进场开工,需在政府相关部门向乙方交付
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面积大小的项目整体用地交付日期起计,18 个月内完工(项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成及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完成)。
各方明确,乙方除遵守前述约定的期限外,项目最终的开工、竣工时间也不得违反《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2. 项目投资建设前,甲方应当完成项目地块相应的“三通一平”(即通路、
通水、通电,场地平整)以满足项目开工建设的需要。
3.乙方应按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许可的范围等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项目建设和投产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安全评价、环境影响报告的要求,减少“三废”排放,排放指标应达到国际(含国内)先进水平,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如产生异味等)。乙方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
4.项目与产业园、大亚湾石化区的企业存在产业关联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产业园、大亚湾石化区的原料。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不得使用落后工艺和设备。乙方对项目的能耗控制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5.乙方在开工建设后,须在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书面通报项目固定资产完成投资
额、建设进度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情况。
(四)项目公司
1.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30 日内在惠东县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
2.乙方保证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融资文件以及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文书,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所有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3.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项目公司承继,但是本条已确定属于各方单独责任的除外。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4.项目公司应在成立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出具承继本协议项下与项目公司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出具书面文件,乙方均应确保项目公司遵守本协议条款的约定。
5.项目公司设立后 5 年内,股权流转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确保对项目公
司直接持股不低于 51%,且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发生变化。
(五)优惠扶持政策
1.项目公司达产且综合纳税达 600 元/平方米以上之日起,甲方将依法对项目
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员工给予奖励,5 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惠东县留成部分的 30%奖励给其本人,每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奖励部分另行涉及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2.甲方将依法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供涉及项目的企业和人才奖励等优惠政策信息,并为项目公司申请国家、广东省、惠州市优惠政策提供合理协助。
3.甲方鼓励乙方科技创新,在项目公司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政府方依法协助项目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等行业资质,申请材料由项目公司提交。
4.甲方依法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报批、报建、施工、建设、投产等工作提供合理协助。
(六)公用设施及公用配套
1.项目公司所需的供水、供电、供热、排污管网、公共管廊、施工道路等公用配套设施由甲方统筹协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建设蒸汽锅炉。
2.甲方为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项目所属地块,项目公司应提供便利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施工方破坏项目公司的财产、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经营,由施工方负责恢复原状或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甲方居中进行协调和沟通。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如实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违约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约方应在收悉该书面通知后尽快纠正违约行为,如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项目公司应积极参加项目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依照本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或者项目本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立项、环评、规划和用地标准的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3.若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项目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虽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延期并另行约定开工日期,但仍逾期超过 3 个月的,视为乙方放弃项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
4.若项目公司未达到或未按时达到本协议第二条所载明的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和税收贡献,或者因乙方原因项目未按期开工、完工以及存在其它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乙方相应的整改时间。
若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整改时间的,整改时间根据项目的建设期确定,但最长不超过相应建设期的 50%。
5.依法完全实现本协议目的是各方共识。如受限于国家产业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协议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各方将立即展开磋商并尽合理努力依法寻求替代解决方案以实现各方共识。
(八)土地收回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回购
若乙方或项目的实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乙方放弃项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照标的地块的竞得价收回土地及回购其附属设施:
1. 项目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虽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延
期、另行约定开工日期,但仍逾期超过 3 个月的;
2. 项目在正式投产后年产值连续 2 年没有达到本协议约定年产值标准的 30%
的。
(九)不可抗力条款
1.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按时履行义务、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义务时,不承担违约责任。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48 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山洪、暴雨及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等公认的事件。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项目误工,致使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竣工和投产的,应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误工时间,具体误工时间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协议的变更与补充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商议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修改或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协议的终止
1.项目公司最终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投资和损失等均自行承担。
2.如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依法解除、终止的,或该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本协议随之自动终止,乙方已产生的投资和损失等均自行承担。
(十二)协议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遇本协议未予载明事项,各方通过协商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结果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十三)其他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有关政策、投资、经营风险以及本协议全部条款,且进行了必要的预测和评估,确认自身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2.若项目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了消防、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法律法规,由此产生任何法律纠纷的,应由项目公司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十四)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