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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二O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9

航锦科技:二O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中信泰富大厦 30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8,894,1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8131%。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6,792,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5587%。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8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102,1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54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811,9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06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同意 188,894,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811,9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88,894,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811,9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88,894,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811,9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88,894,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811,9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188,894,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811,9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88,890,9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808,7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6%;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88,894,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811,9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费用标准的议案》。

  同意 188,458,1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92%;反对
4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20%;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375,9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690%;反对 41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09%;弃权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1%。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同意 188,709,8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4%;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627,6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60%;反对 18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7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188,478,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4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395,8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52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22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 2022-012)、《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编号 2022-025)、《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告编号 2022-026)、《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告编号 2022-027)、《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8)、《关
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9)、《关于 2022 年度
委托理财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0)、《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春明、潘泽洲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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