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7-088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
行权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2012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8月13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授予与后续注销调整
根据2012年股权激励计划,本公司2012年拟授予激励对象期权总数为6,800
万份股票期权,对应标的股票 6,800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68,000 万股的
10.00%。其中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期权总数为6,400万份股票期权,对应标的
股票6,40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68,000万股的9.41%,其余400万份股票
期权预留给可能授予的激励对象。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安排情况下,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时间内,以事先设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
1、实际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经2012年8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确定,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2年9月3日,2012年9月17日,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决议,公司实际向189名激励对象(其中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8人)授予了6,122万份股票期权,对应标的股票6,122万股,占公司
当时总股本 68,000万股的 9.00%,行权价格为5.00元。
(2)预留400万期权授予:2014年7月16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相关决议,预留期权一次性授出,预留期权授予对象2名,授予期权数量400万
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68,000万股的 0.59%,预留400万份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22元/股。
2、后续注销部分已授期权情况
2013年12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注销了部分已授期权,涉及人数189人,涉及期权份数1890.5万份。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177人,对应的首次授予期权数量减少至4231.5万份。
2014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已授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部分已授予期权,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176人,对应的首次授予期权数量减少至2788.5万份。
2015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已授期权注销的议案》和《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已授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部分已授予期权,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165人,对应的首次授予期权数量减少至1198万份。公司预留授予期权数量减少至220万份。
201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已授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部分已授予期权,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158人,对应的首次授予期权数量减少至1059.25万份。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情况
201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采取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5.00 元,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22 元,以上行权价格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6年8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了预留期权第二行权期自主行权登记事宜,本期自主行权期实际为2016年
8月17日至2017年7月7日。
2016年9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完成了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登记事宜,本期自主行权期实际为 2016
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日。
截止本公告日,201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行权11,643,440股,其
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采取自主行权模式已经全部行权,无需再作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激励对象采取自主行权模式行权了9,443,440份,剩余1,149,060份尚未行权。
二、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2017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2017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 2017年 6月 27 日总股本
691,643,4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7元(含税),
留存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6月28日实施完毕。
鉴于以上,公司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规定对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行权价格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根据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未行权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派息后的行权价格P=P0-V=5-0.047=4.95元/股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相一致,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1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意按照201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201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就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同意对首次授予的第四个行权期行权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结论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2017年7月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2017年7月6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就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