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4-036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相
关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2014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将400万份预留期权,授予闫奎兴和李晓光2名激励对象。由于本次预留期
权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故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核
确定。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情况:
2012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
201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修订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2012年8月13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201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
2014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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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计划将400万份预留
期权授出。
2、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本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期权总数为6,800万份股票期
权,对应标的股票6,8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8,000万股的10.00%。其
中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期权总数为6,400万份股票期权,对应标的股票6,400万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8,000万股的9.41%,其余400万份股票期权预留给可
能授予的激励对象。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192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11人。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生
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安排情况下,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时间内,以事先设
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首次授予的6,40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为5.00元/股。
3、实际授予情况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决议,公司实际向189名激励对象(其中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8人)授予了6,122万份股票期权,对应标的股票6,122万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68,000万股的 9.00%,行权价格为5.00元。
4、后续注销部分已授期权情况
2013年12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期权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实际情
况,公司董事会注销了部分已授期权,涉及人数189人,涉及期权份数1890.5
万份。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减少至177人,对应的首次授予
期权数量减少至4231.5万份。(详细内容见编号:2013-093、2013-101号公告)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将400万份预留期权向2名激励对象一次性授出,预留期权的授予日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预留事项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及董事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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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说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财务
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14]500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公司也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
计划的其他情形”。
本次实施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及其授权批准的《股权激励计
划》无差异。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