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2-058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5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 年 5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5 月 6 日 15:00 至 2012 年 5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司办公楼 A 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易风林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85,728,82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2.0189%。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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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 266,402,78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176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9,326,04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8421%。
三、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第一项审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表
决,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之规定,该议案获得通过。
2、第二项议案为普通表决事项,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1/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该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葫芦岛百盛钛
业有限公司21.0526%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方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股份
266,177,757股回避表决,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表决,同意17,043,168股,
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87.1726%;反对2,490,201股,占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12.7369%;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
股东所持表决权0.0905%。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购买葫芦岛
百盛钛业股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82,709,3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98.9432%;反对2,48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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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8690%;弃权53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0.1878%。
上述两项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 2012 年 4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
2012-048、2012-05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张叶菲、崔士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对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