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ST化工 公告编号:2011-173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化工”)第五届
董事会于 2011 年 12 月 6 日在公司办公楼 A 会议室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送达公司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因表决关联交易议案 3 名
关联方董事易风林、黄成仁和胡德金先生回避了表决,实际参与表决 5 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易风林先生主持,会议以
现场及通讯等其它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与关联方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
让合同的补充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董事会3名关联方董事易风林、黄成仁和胡德金先生回避表决,经
5名非关联方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关联方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合同》议案。
决议内容:经公司2011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以7,007.13 万元向关联方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位于葫
芦岛市连山区占地面积为166,836.40 平方米(约合250.25 亩)的土地使用权,
作为其生产经营场地(详见201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的2011-164号关于向关联方
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为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公司与葫芦岛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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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素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对原《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第七条第一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为:
原第七条支付方式第一款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
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0%;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40%;剩余转让价款乙方在
本合同生效后12个月内付清”。
现修订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款的50%;剩余转让价款乙方在双方办理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
续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除以上修订内容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注:甲方指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林木西、樊行健先生和石艳玲女士根据《公司法》、《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与葫芦岛炭素签订《土地使用权转
让合同的补充合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2011 年 12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 2011 年 11 月 15 日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修订。本次会议的审
议程序为经公司董事会 5 名非关联方董事审议通过,3 名关联方董事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合同修订的具体情况为:
原第七条支付方式第一款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
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10%;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40%;剩余转让价款乙方
在本合同生效后 12 个月内付清”。
现修订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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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 50%;剩余转让价款乙方在双方办理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
续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清”。
除以上修订内容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鉴于以上修订,我们认为支付方式的改变可有效加快该项土地使用权过户手
续的进度,支付方式的改变不损害公司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的表决结果。
四、备查文件
1、2011 年 11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2011 年 12 月 6 日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本公司与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
5、本公司与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的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