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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化: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8-17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ST 锦化 公告编号:2010-112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8 月15 日
    2、召开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王铁山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190,256,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340,000,000 股的55.96%。
    三、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现场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同意股数均超过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所有
    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一)审议《关于参与竞拍收购华天资产的议案》
    同意190,256,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二)审议《关于向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190,256,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三)审议《关于改聘201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0,256,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叶菲、李盾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