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深经天律证字HT(2000)第011号
致: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第2912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下称《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75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根据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化氯碱″)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所作为其本次拟收购其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所拥有的4万吨环氧丙烷系列产品生产装置和8万吨环氧丙烷系列产品生产装置在建工程资产(下称″收购资产″)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委派霍庭、魏晓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具体完成其委托的事宜,并为其本次拟收购资产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与锦化氯碱本次拟收购资产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事宜,其中包括:本次拟收购资产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拟收购资产的范围及相关事宜;本次拟收购资产的行为;本次拟收购资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次拟收购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安排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本次拟收购资产的授权与批准和上市资格的保留等问题。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就与锦化氯碱本次拟收购资产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如涉及到上述专业事项的,本所律师均依赖于有关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但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保证或承诺。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锦化氯碱为本次拟收购资产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明示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锦化氯碱本次拟收购资产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报备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锦化氯碱所提供的与本次拟收购资产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收购资产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1、收购方锦化氯碱
锦化氯碱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1997]80号文、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426号和427号文批准,由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将其所属的氯碱厂全部净资产、树脂厂的乙炔车间、氯乙烯车间、聚氯乙烯车间、三氯乙烯车间的全部净资产及持有的葫芦岛锦晖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18.75%的权益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组,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0月17日其股票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818。
锦化氯碱现持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1000010490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烧碱、氯化苯、聚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氢、乙炔、氯、合成盐酸、付产盐酸、次氯酸纳等产品的制造、加工、运输、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资产运营。
经核实,锦化氯碱已通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年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化氯碱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具备本次拟收购资产的主体资格。
2、出售方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6]155号文、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经贸发[1996]号文、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1996]25、44号文批准,由原锦西化工总厂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辽宁省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11400110003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辽宁省人民政府核发的编号为005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证书》。其经营范围为:化学原料、化工产品、水泥制造,普通机械、金属制品、专用设备制造维修;土木工程建筑、安装、设计;化工设备清洗、防腐;公路运输、装卸;室内外装饰,机械加工、劳务;投资、兼并、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经营外经贸部[1992]外经贸管体函字第1179号批复允许的进出口业务;经营外经贸部[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832号批复允许业务;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内贸业务。
经核实,集团公司已通过辽宁省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年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集团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具备本次出售资产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拟收购资产的范围及相关事宜
(一)收购资产的范围
根据本次《资产收购报告》,锦化氯碱本次拟收购资产的范围为:
1、4万吨环氧丙烷系列产品生产装置
该项目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高技[1999]1699号文评定为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2、8万吨环氧丙烷系列产品生产装置在建工程。
该项目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改[1996]555号文批准,列入″双加″工程导向性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实:未发现上述拟收购资产存在权属争议及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抵押的情形。
(二)收购资产的定价依据
锦化氯碱本次拟收购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其定价是以辽宁正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正评报字(2000)第160号《资产评估报告》和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的经评估的资产总值,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实,上述收购资产的定价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收购资产交易结算方式
根据本次《资产收购报告》、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天会证审字(2000)1号《审计报告》及债权人的同意,锦化氯碱本次收购资产以承债和抵扣欠款作为交易的结算方式:
(1)与4万吨环氧丙烷系列产品生产装置技术改造和8万吨环氧丙烷系列产品生产装置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负债901,354,372.03元,将由锦化氯碱承继与偿还;
(2)抵扣集团公司与锦化氯碱因关联交易而欠锦化氯碱的款项人民币252,546,176.88元。
本所律师认为,锦化氯碱拟以有偿方式收购资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拟收购资产的行为
根据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天会证审字第2号《审计报告》和辽宁正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正评报字(2000)第160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00年9月30日,锦化氯碱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460,452,427.96元,本次收购资产的评估值为1,153,900,548.91元,占锦化氯碱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79.01%。
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锦化氯碱本次拟收购资产行为属于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其已经按照《通知》的要求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对其本次拟收购资产进行认证、出具意见及辅导。
四、本次拟收购资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次收购资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筹建8万吨环氧丙烷系列产品生产装置工程中,由集团公司与有关银行签订的以下借款合同/协议:
1、1999年12月2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999年第1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12月28日至2002年11月21日止;
2、2000年9月3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0年第004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4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0年9月30日至2006年12月21日止;
3、1998年12月3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0日止;
4、1999年6月7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6月7日至2005年6月6日止;
5、1999年8月19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8月19日至2005年9月18日止;
6、1999年10月27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10月27日至2005年10月26日止;
7、2000年2月25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2201万元,借款期限从2000年2月25日至2005年8月24日止;
8、1999年8月23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了编号为CBOL-EC-LN-9901《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日本出口信贷项目转贷协议》,转贷金额不超过30,483,550美元;
9、2000年7月4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了编号为CBOL-BI-0001《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境外发债转贷协议》,转贷金额为10,000,000美元。
此外,集团公司还与有关施工方或第三方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及大型机器设备购买合同。
集团公司已经就出售收购资产的事宜通知了有关债权人,且已获得银行债权人的同意。
经核实,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协议均合法、有效,由锦化氯碱承继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有关上述合同/协议的主体变更尚须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五、与本次拟收购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安排及相关的信息披露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化氯碱与集团公司尚未就本次拟收购资产事宜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故尚不存在有应予披露的信息而未予披露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是集团公司。
2、根据《资产收购报告》,锦化氯碱实施收购资产完毕后,其与集团公司原有的关联交易中的液氯、氯气的交易将取消,有关污水处理服务将改由锦化氯碱向集团公司提供服务。与收购资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待集团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租赁给锦化氯碱使用。其他未变的关联交易项目仍然按照双方订立的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联交易合同执行。有关关联交易内容发生变化的事项,将由锦化氯碱与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并由锦化氯碱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二)同业竞争
根据《资产收购报告》,集团公司将与生产环氧丙烷系列产品有关的资产(含在建工程)全部转让给锦化氯碱,集团公司承诺将不再从事环氧丙烷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实:锦化氯碱按照《资产收购报告》实施收购资产完毕后,不会导致集团公司与其产生同业竞争。
七、本次拟收购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