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可行权的 71 名激励对象和可解除限售的 9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可行权的 1 名
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 1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同意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