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出售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公司的战略调整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履行了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程序,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市场化的原则,交易建立在资产现状基础上,交易内容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我们同意《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国良 滕晓梅 楼向阳
二 O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