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4-063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2.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拟聘请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
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2023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189 人、注
册会计师人数 968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489 人。
2023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85,828.77 万元,其中审
计业务收入 140,091.34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2,039.59 万元;2023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124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15,791.12 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执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1,468.42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0,000万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 20%(诉讼额 1,800 万元)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行政监管措施 16 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4 次。
42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8 人
次、行政监管措施 37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8 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范起超先生,200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挂牌公司审计,2010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拟 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3 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 家。
张玲玲:签字注册会计师,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拟 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 3 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8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丽,201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近 3 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 5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 年,公司支付大华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费
合计 78 万元,系根据公司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协商确定。2024 年度审计收费,公司通过招标邀请的形式确定中兴华,中兴华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收费报价 77 万元,比上年度审计费略有降低。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华自 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此期间大华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的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中兴华为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全体委员认为,中兴华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中兴华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2024 年第五次审计委员会意见;
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