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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云: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3

美利云: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2-048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 11月 1 日以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八届二十八次会议,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第一百一十一条:

    修改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熟悉本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且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二、第一百一十二条

    修改前: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等机构中任职的其他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三、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五)项

    修改前: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七)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四、第一百一十四条

    修改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一)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董事会作出决议前,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重大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第一百一十五条

    修改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重大关联交易;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7、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情况。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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