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813 深市 德展健康


首页 公告 德展健康: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德展健康: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2

德展健康: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0-046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提高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签署了《渤海信托 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利用自有资金 4.2 亿元购买渤海信托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现金宝”或“信托产品”),期限 1 年,预期收益率 6.1%/年。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出具独立意见。本次购买信托产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并且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受托方基本情况介绍

    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3 年 12 月

    注册资本:36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石家庄市新石中路 377 号 B 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成小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7365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
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渤海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

    渤海信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购买信托产品的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渤海信托 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集合资金信托

    3、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保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5、投资金额:4.2 亿元

    6、投资期限:2020 年 9 月 18 日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不含该日)

    7、信托计划投资范围:(1)现金管理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通知存款,银行理财,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银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类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券商短期理财、其他信托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的信托产品)及其他现金管理型资产。(2)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型基金、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3)经受托人审核通过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登记并流转的资产。(4)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本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比例可以超过1%,具体投资金额以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上的金额为准。(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化资产。全体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根据需要修改上述投资范围,此项事宜无需经过受益人大会通过。

  四、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信托合同签署时间:2020 年 9 月 1 日

    (二)信托合同签署方

    委托人: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

    1、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渤海信托 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即为受益人。

    3、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不设上限,具体以推介期及开放募集期实际募集到位的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为准。

    4、本信托计划期限 1 年以上,不设固定存续期限。受托人可以按照信托文
件的规定终止信托计划。

    (四)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受托人仅有义务以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如有)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获得的信托利益为准。

    1、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基本原则

    (1)受托人仅以扣除信托费用、税费、规费和债务(如有)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包括全部已计提但未分配的信托报酬及风险准备金)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3)受托人于分配日将受益人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用于接收信托利益的指定账户。因受益人上述指定账户变更、撤销或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按时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方案

    信托利益的定期分配

    本信托计划的分配日为《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表》约定的到期日及定制性(可赎回)信托单位的提前赎回日。

    本信托在存续期限内每期投资的预期收益率以附件一《现金宝现金管理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申购申请表》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准,预期收益计算公式为:信托资金余额×该笔信托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当期存续天数÷当年天数。当期存续天数为自各期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至各期信托计划终止日/提前终止日(不含当日)止的期间天数。


    3、关于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的特别说明

    (1)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足额分配预期信托利益后,信托单位自动注销;信托单位未得到足额预期信托利益分配,但信托计划终止的,信托单位亦自动注销。

    4、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

    (1)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信托报酬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债务(如有)后,根据本合同第 9.2.1 条的约定分配,即视为履行了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全体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委托人/受益人对此予以认可。

    (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为止。

    (五)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为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
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约定;

    (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依法聘任、更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保管银行、律师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4)受托人有权转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对信托财产进行 管理、运用所形成的全部权利。

    (5)在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情况设立开放期,接受投资者/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进行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在开放期内,受益人有权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信托单位,新的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开放期次数、开放期期限、申购/赎回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各项事宜均由受托人自行设置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上的公告信息为准。具体申购、赎回金额、份数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确定。
    (6)有权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7)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

    (5)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1、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2、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交易风险、风险应对措施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风险

    本次投资是在确保公司主营业务运作正常情况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支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导致公司无法取得投资收益或投资本金受损,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保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受托期限变更的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信托产品不成立风险、信托受益权提前终止和信托计划延期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估值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以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制定了各类内控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相关风险。在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期间,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信托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积极与信托产品发行主体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评估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对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