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9 证券简称:铁岭新城 公告编号:2023-037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铁岭新城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增加经营范围情况
项目 增加前 增加后
区域土地征用、市政基础建设、土地
区域土地征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 开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
经营范围 开发、项目开发、投资、管理咨询。 相关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项目开发、投资、管理咨询。
公司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变更登记材料,增加的经营范围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章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市场化原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市场化原
经营宗旨 则,科学、高效、创新的经营好公司各项 则,科学、高效、创新的经营好公司各项业
和范围 业务,并积极把握市场机遇,扩大公司规 务,并积极把握市场机遇,扩大公司规模,
模,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公司的 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公司的可持续
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的广大股东创造 发展能力,致力于提供最具价值的清洁能源
价值,追求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作 解决方案,从而与合作伙伴及客户共同推进
为一个社会经济主体,也要注重社会效益, 绿色经济发展。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区域土地征用、市政基础建设、土地开发、 区域土地征用、市政基础建设、土地开发;
项目开发、投资、管理咨询。 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项目开发、投
资、管理咨询。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和股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大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章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会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并可在任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