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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3 深市 北清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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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山高环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51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北京联优诉山高环能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 15 日,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
 能”,曾用名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简称“金宇车城”) 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相应证据资料,北京联优企 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优”)以本公司对公司原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存在未结清欠款为由,以本公司作为被 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金宇控股为第三人,案
 号:(2022)京 0112 民初 4695 号。北京联优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2,997.5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565.43 万
 元,本息共计3,562.93万元(2020年3月31日之前应付利息为332万元;以2,997.5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45%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
 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利息 233.43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294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229.53 万元,本息共
 计为 1,523.53 万元(以 1,294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4.45%自 2018 年 1 月 6 日起
 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利息为 229.53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函保险费
 用,其中律师费为 70 万元,诉讼保函保险费为 6 万元。

    前述各项金额合计为 5,162.46 万元。

    2022 年 10 月 19 日,庭审中北京联优诉公司申请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涉
 案金额由 5,162.46 万元变更为 3,638.93 万元。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2023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 项”之“八、诉讼事项”及《2022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一、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相关内容。

    2023 年 3 月 2 日,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北京联优主动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
法院申请撤诉,同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12民初 4695 号,准予北京联优撤诉。

    2023 年 10 月 31 日,北京联优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二次诉讼,北
京联优以金宇控股欠付其巨额债务的情形下,以《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金宇控股对公司的债权,影响了北京联优到期债权的实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为由,以本公司、金宇控股作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23)京 0112民初 24345 号。北京联优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金宇控股以出具《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对被告山高环能债权借款本金 2,997.5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山高环能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2,997.50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772.92 万元,本息共计为 3,770.42 万元(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应付利息为 332.00
万元;以 2,997.50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4.45%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本息付
清之日止计算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5 日利息为 440.92 万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函保险费用,其中律师费为 70.00 万元,诉讼保函保险费用为 6.00 万元。

    前述各项金额合计为 3,846.42 万元。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及《2023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的相关内容。

    二、北京联优诉山高环能合同纠纷案形成历史背景

    2018 年 4 月 2 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8)京长安执字第 47 号执行证
书,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优,被执行人金宇控股、被执行人胡先成、被执行人王锡如、被执行人胡先林、被执行人唐传惠。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
578,539,397.62 元;2、2018 年 2 月 28 日前未付利息共计 43,631,512.9 元;3、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罚息 19,486,743.68 元;4、后续利息及逾期罚息
年利息 15%,日罚息 0.02%,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计算;
5、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佣金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金宇控股与北京联优因债务纠纷,四川
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川 03 执恢 1 号之一〕: 将
被执行人金宇控股持有的金宇车城股票 30,026,000 股作价 446,186,360.00 元,扣划予北京联优以抵偿债务 446,186,360.00 元,金宇控股所持金宇车城股份于 2020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20 年 4 月 21 日起,北京联优陆续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股份计划及减持实施
情况,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累计减持 17,899,611 股,余 12,126,389 股,减持后
持股比例为 4.99%。在减持到 5%以下后,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将其所持股份全
部减持,累计减持金额约 4.35 亿元。

    2020 年 4 月 30 日,时任北京联优副总经理吴传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2021 年 11 月,吴传正先生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在此
期间,吴传正先生自 2020 年 8 月任北京联优法定代表人、2021 年 11 月持有北
京联优 50%股权。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度归母净利
润为-1.93 亿元,净资产为-1.11 亿元,因净资产为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财务报告”章节中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债务进行了披露,披露的主要内容为:自 2017 年末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以来,公司陆续收到关于账外借款的诉讼、律师函,要求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过公司调查确认,公司账务上不存在该借款,该账外借款是由公司部分时任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均已不在公司任职)在未经公司授权情况下私自开展,所借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同时公司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后经公司与原公司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借款人三方协商,金宇控股委托金宇车城从金宇车城应付金宇控股的应付款中支付借款本息合计 3,320.82 万元。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北京联优作为公司当时持股 22.18%股东,对上述委托付款方案知情,并对该提案投票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 2020 年 5 月、2020 年 7 月就本案涉及的债务纠纷发
生的背景、时间、经手人、相关的决策程序、相关款项的去向和用途、债务纠纷
截至目前的进展等情况进行了问询,公司回复,截至回复公告之日即 2020 年 7月 16 日,公司账外借款纠纷已解决完毕,董事吴传正先生知悉回复内容未提出
异议。具体详见 2020 年 7 月 17 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本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三、北京联优诉山高环能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

    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京 0112 民初 24345 号,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被告金宇控股以出具《委托付款函》的形式免除对被告山高环能债权借款本金 2,997.5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的行为无效;

    2、被告山高环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联优支付款项
2,997.5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20 年 3 月 31 日之前应付利息为 332 万元;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 2,997.5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4.45%计算)。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被告金宇控股对原告北京联优相应数额的债务即予消灭;

    3、驳回原告北京联优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尚未届满,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已计提预计负债 3,900 万元(包括本金、利息等费用),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积极上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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