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30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 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13,44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已完成此次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477,409,801
股变更为 476,696,361 股,注册资本由 477,409,801 元变更为 476,696,361 元。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目标未能成就及 6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
对前述涉及的共计 13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708,052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待前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76,696,361 股变更为 470,988,309
股,注册资本由 476,696,361 元变更为 470,988,309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基于上述变更注册资本情况及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公司治理制度,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拟修订后内容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77,409,801 元。 470,988,309 元。
2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
份总额 477,409,801 股,均为普通股。 额 470,988,309 股,均为普通股。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股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4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 的,将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
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5 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监 职责,监事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
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 在收到请示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6 意见并公告。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
7 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料 文件及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格;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8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9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单一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事、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例在 30%及以上,则董事、监事的选举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或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监事,则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查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10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不能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五)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 (五)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低于
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 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300
且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如果公司与关
联交易,如果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1 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
对值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3000 万 万元以上则由股东大会审议。
元以上则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贷款或资产抵押 贷款审批:决
(六)贷款或资产抵押 贷款审批: 定公司单笔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决定公司单笔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贷款事项。资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的贷 产抵押:一年之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款事项。资产抵押:一年之内不超过公 的总资产10%,未超过30%的资产抵押;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资产
抵押;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12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13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董事长应当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董事会会议: 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持有 1/10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 (二)持有 1/10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股东提议时; 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