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03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220,4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 股本的0.4636%,涉及人数9名;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83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为5.89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2,855,931.43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3、截至2024年1月3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78,916,761股变更为476,696,361股。
一、本次回购注销概况
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506,960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 的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13,440股进 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合计2,22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2年1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3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
3、2022年7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
4、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23 年 7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
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由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7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
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220,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的价格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1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 2021 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2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 2022 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前述调整方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1.02 元/股调整为5.62=[11.02÷(1+0.4)]÷(1+0.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8.04 元/股调整为5.74=8.04÷(1+0.4)元/股。同时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除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规定,因此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应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83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5.89 元/股。
3、回购数量
因公司2021 年度、2022 年度均实施了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4 股。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前述调整方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 1,105,000 股调整为 2,165,800=[1,105,000×(1+0.4)]×(1+0.4)股;预留授予部分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 39,000 股调整为54,600=39,000×(1+0.4)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20,40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4636%。
4、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2,855,931.43 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5、验资情况
2024 年 1 月 18 日,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就公司下
列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2023 年 9 月 1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名国成增验字
【2024】第0001 号),审验结果为:截至 2023 年12 月29 日止,公司已支付 5 名
激励对象股权回购款项合计 8,731,289.37 元,其中:减少股本本金为 1,506,960.00元,股本溢价部分为 6,972,420.00 元,利息部分为 251,909.37 元,员工利息部分不含税费。
(2)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于2023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及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
名国成增验字【2024】第 000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