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01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及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21 日,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清环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与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宇房产”)签署了《欠款协议书》。因金宇房产未履行《欠款协议 书》之约定亦未偿还公司欠款,公司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 请求法院对金宇房产名下价值 10,000 万元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经四川省南充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13 民初 85 号民事判决后,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了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川民终 814
号。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2021 年 2 月 23 日、2021 年 4 月 8
日、2021 年 9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重大诉讼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
二、调解协议执行情况
1、金宇房产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已完成名下盛世天城商场的 升级改造,达到商场正常开业条件且招商率达到 50%以上;
2、金宇房产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一次性偿还 1 亿元整,截止目前
尚在偿还期限内未偿还;
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作出(2021)川 13 民初
8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金宇房产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 段 1 号盛世天城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即将届满。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 13
民初 8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 年 12 月 6 日,山高环能、北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弥河绿色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书》,以山高环能将其对被申请人金宇房产及其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抵押权等全部附属权益一并转让给了北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北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又将其对被申请人金宇房产及其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抵押权等全部附属权益一并转让给了山东弥河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且债权转让已由被申请人金宇房产盖章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现山东弥河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合法债权人为由,同意由山东弥河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金宇房产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 1 号盛世天城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弥河绿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申请人金宇房产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 1 号盛世天城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收到传票/ 涉案金额
序号 受理通知 原告 被告 案由 (万元) 案件进展
书时间
北京东方同华
2023 年 8 科技股份有限 山东方 福 股权转 庭审结束,尚未判
1 月 30 日 公司、北京东 环保科 技 让纠纷 1548.19 决
方同华投资集 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北京东 方
同华科 技
2023 年 7 山东方福环保 股份有 限 股权转 庭审结束,尚未判
2 月 14 日 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 让纠纷 710.42 决
东方同 华
投资集 团
有限公司
3 2023 年 10 北京联优企业 山高环能、 合同纠 3846.42 该诉讼内容已于
月 31 日 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金 宇 纷 2023年3月2日经
控股集 团 北京市通州区人
有限公司 民法院作出《民事
裁定书》(2022)
京0112民初 4695
号,准予北京联优
申请撤诉。现为二
次申请,已第一次
开庭完毕,经联系
法院被告知,待北
京联优补充资料
后,法院另安排第
二次开庭时间。目
前暂未收到法院
二次开庭通知及
北京联优补充资
料。
注:1、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本表仅列示公司及下属公司涉案金额达 7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除上述列表所示案件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最近十二个月
内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共 23 件(均为人民币 700 万元以下案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855.58
万元。
四、本次公告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 13 民初 85 号之
一。
特此公告。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