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3-073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 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3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 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3月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
3、2022年7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
4、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57.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1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及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涉及的 153 名激励对象共计 5,087,28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23 年 7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1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 2021 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2022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 2022 年度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转增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
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1.02元/股调整为5.62=[11.02÷(1+0.4)]÷(1+0.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8.04元/股调整为5.74=8.04÷(1+0.4)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3 名激励对象离职、预留授予部分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数量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价格为5.6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注销价格为5.7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公司2021 年度、2022 年度均实施了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4 股。根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1,506,960 股,其中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741,000股调整为
1,452,360=[741,000×(1+0.4)]×(1+0.4)股;预留授予部分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39,000 股调整为 54,600=39,000×(1+0.4)股。
3、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拟回购资金本息总额初步预计为 873.44 万元(已计算截止 2023 年 8 月 28
日利息,实际计息区间为打款凭证/收款验资报告日至公司实际支付激励对象回购款
项之日止,最终结果以实际情况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项目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占比 动(股)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75,408,019 15.75% -1,506,960 73,901,059 15.48%
流通股
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 12,620,608 2.64% -1,506,960 11,113,648 2.3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03,508,742 84.25% 0 403,508,742 84.52%
总股本 478,916,761 100% -1,506,960 477,409,801 100%
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506,960股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506,960 股限制性股票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注销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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