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3-053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9,910,704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 股本的2.8156%,涉及人数158名;
2、截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51,994,105股变更为342,083,401股;
一、本次回购注销概况
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3年4月19日、2023年5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公司第一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9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合计1,923,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由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目标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销149名激励对象在上述解除限售期已获授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7,987,504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法律
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
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在缴款阶段,因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最终参与激励对象共10 人,公司向10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0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7 日。
3、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
4、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12月31日召开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5、2021年8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6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9.5万股。4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4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年8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未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6、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69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 269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4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计 215,390 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
8、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6 月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2,538,200
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
9、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1.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 1 月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01,546 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1
日。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2年1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3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
3、2022年7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2022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
4、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57.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1 月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