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3-034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2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1,54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857%。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 同意对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处理。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 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9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山高环能限制性股票;限制性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山高环能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8.54 万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3 人,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51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 7.82 元/股。
5、授予日期: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预留授予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8 日。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张榜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
2019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15 日止,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12 月 23 日,因部分激励对象未在最终缴款期限内缴款,放弃认
购,最终参与激励对象共 10 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
述激励对象已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前将本次募集资金 57,226,200.00 元汇入了公
司指定的账户。
6、2019 年 12 月 26 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
报告》(中喜验字(2019)第 0226 号),审验了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止
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7、2020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以 7.51 元/股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激
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8、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张榜对拟授予预留股权激励股份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止,公示期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任何异议。
9、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以 2020 年 9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7.82 元/股的价格向 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8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0 年 10 月 11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验资报告(XYZH/2020BJA40548),审验了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止新增
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11、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年 10 月 29 日。
12、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 年 12 月 31 日召开 2020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13、2021 年 8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6 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9.5 万股。4 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 4 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4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1 年 9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未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14、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 5 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69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 年 1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 269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 2022 年1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5、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2022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16、2022 年 6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2022 年 6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17、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十
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2023 年 1 月 13 日,
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回购注销尚未办理完毕。
18、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0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