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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清环能:关于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5

北清环能:关于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06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甘海南先生、段明秀女士
 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对《业绩承
 诺补偿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旨在进一步明确业绩考指标并签署《<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 1:甘海南

    身份证号:37011119**********

    乙方 2:段明秀

    身份证号:37010219**********

    丙方:北控十方(山东)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自该协议签订以
 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就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共识,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 议。

    第一条 关于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1.1 双方确认,除《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规则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超额业绩奖励 核算的确定达成如下补充约定:

    (1)因甲方整体战略安排,税收筹划、资金归集、内部交易与往来等原因, 应当归属于标的公司而未在标的公司账面体现的利润、不应由标的公司承担而计 入标的公司账务的资金成本,在核算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时,应当在标的公司财务
报表归母净利润上还原;

  (2)如项目由甲方主导组织实施,不需要技术、建设、运营尽调、无技改与扩建,仅为甲方委托标的公司运营管理,则此类项目产生的净利润,不纳入超额业绩奖励核算,仅计入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年度工作考核;

  (3)如新增项目仅由甲方引荐合作方,项目的跟进、市场工作、技术支持、技术方案、运维方案均由标的公司主导,新增项目收购及改扩建合同的签订均系依靠标的公司的工作达成,则此类项目产生的改扩建工程建设、运营利润均应计入超额业绩奖励核算;

  (4)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实现的 CCER 收入纳入超额业绩奖励核算。

  第二条 超额业绩奖励

  2.1 双方同意,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 4.2 条修订为:

  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超过人民币 11,250 万元但未超过
人民币 16,875 万元的,则对于超出 11,250 万元的部分奖励 20%,即业绩奖励金
额=(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11,250 万元)×20%;

  如超出人民币 16,875 万元但未超过人民币 22,500 万元,则对于超出 16,875
万元的部分奖励 30%,即业绩奖励金额=(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16,875 万元)×30%+1,125 万元;

  如超过人民币 22,500 万元,则超过 22,500 万元的部分奖励 40%,即业绩奖
励金额=(标的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22,500 万元)×40%+1,125万元+1,687.5 万元,但超额业绩奖励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78,747,236.92 元。
  2.2 被奖励人员作为标的公司员工所应当取得的薪酬与绩效工资、增量项目开发绩效奖励等一般专项奖励不包含在超额业绩奖励的金额之内。

  2.3 超额业绩奖励在结算时应当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按照标的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执行并已经发放的专项超额业绩奖励。

  第三条 超额业绩奖励的审核与发放

  3.1 关于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考核、分配方案,由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甲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

  3.2 超额业绩奖励的审核与兑现应当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第四条 其他相关约定

  4.1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协议中出现的名词或简称以《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定义或释义为准。

  4.2 除本补充协议明确补充与修改的条款外,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其余部分继续生效。本协议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4.3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 1、乙方 2 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会董事、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与甘海南先生、段明秀女士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与甘海南先生、段明秀女士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系签署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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