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139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城热力扩容及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北京新 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热力”)签署了《委托付款协议》,协议约定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城热力委托上市公司通过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对外支付募投项目投资款项;上市公司根据收款方出具的《代付收款同 意函》,在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款项支付。上市 公司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代新城热力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视同上市公司对新城热 力的借款。
鉴于公司与新城热力签署了《委托付款协议》,经协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 与新城热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 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 2: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城热力扩容及改造项目”
实施主体)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1、在甲方 1、乙方、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甲方 2)与上市公司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1)为共同甲方,甲方 1、甲方 2 合称“甲方”。
2、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款“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0096819000121763,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
专户余额为 154,2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城热力扩容及改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 15,420.00 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补充修订为:
“甲方 1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0096819000121763,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154,2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城热力扩容及改造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为甲方 2,拟使用募集资金15,420.00 万元)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甲方 1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依据相应权限)审议通过、甲方 1 独立
董事出具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丙方出具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外,甲方 1 仅能按照甲方 2 依上述项目规定的金额代付募投项目资金,且代付资金不得超过该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乙方为上述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亦不能超过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3、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款甲方联系方式由“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补充修订为“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1)、北京新城热力有限公司(甲方 2)”。
4、本补充协议是对甲方 1、乙方和丙方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修订与补充,冲突之处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上述第一款、第十二款补充修订外,其他条款均不调整。
5、本补充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