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049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21 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
告”)与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或“被告”)签 署了《欠款协议书》。因金宇房产未履行《欠款协议书》之约定亦未偿还公司欠 款,公司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对金宇房产名下价
值 10,000 万元的房产予以诉讼保全,内容详见 2021 年 1 月 28 日、2021 年 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披露的《重大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4 月 6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川 13 民初 85 号,现将诉讼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与金宇房产签订
的《欠款协议书》,约定在疫情结束后 30 个月内,金宇房产对其名下的商场进 行升级改造、提升经营业绩,以尽快归还公司欠款,如金宇房产在疫情结束后 30 个月内未能升级改造商场,则同意在 30 个月末以其房产抵偿欠款,该约定系 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 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约定表明,公司与金宇房产约定的还款期限为 “疫情结束后 30 个月”,对此双方亦予以认可,仅是对该约定是否明确有争议。 对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疫情结束后 30 个月”中, 有争议的只是“疫情结束”时间的确定。而根据目前疫情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疫 情防控相关政策等,虽然还无法确定疫情结束时间,但可以确定的是,至本案起 诉时或判决作出时止疫情尚未结束,30 个月的期限尚未开始起算。即使不考虑 疫情结束时间,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亦至少是 30 个月。而从双方签订《欠款协
议书》的时间(2020 年 4 月 21 日)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还远不足 30 个月,
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至。在被告明确表示暂无还款能力、无法提前还款的情形下,原告起诉要求金宇房产还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4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公司接在本判决书后,将按相关规定向四川省南充市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有利于保障公司债权回收,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南充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 13 民初 85 号。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