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1-048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成都绿苑工贸有限公司、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及《代清偿债务协议》 纠纷一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 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及新增重大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2019-80)。
二、案件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川01民初4417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 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1)。
三、判决执行情况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未提出上诉。2021年3月31日,公司与成都绿苑工贸 有限公司、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判决的执行相关事项达成和解, 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以供各方遵照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 下:
(一)协议各方情况
甲方: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延安路 380 号
法定代表人:匡志伟
乙方:成都绿苑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外南红牌楼成都西部汽车商城车世界广场 6 楼 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
丙方: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外南红牌楼
法定代表人:胡先林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案一审判决书生效后210日内,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3600万元的30%即人民币1080万元(大写:壹仟零捌拾万元整)。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15日内,甲方将案涉房产交付给丙方使用。丙方未依约支付前述款项或支付前述款项前丙方变更房屋用途或实施可能导致案涉房屋价值减损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行为的,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的使用权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丙方依约按时支付前述款项的,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办理案涉房产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的义务)。同时甲方应制作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作为附件交付丙方,丙方应当盖章确认。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有权将案涉房产以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2、丙方在对案涉房屋进行改造时,甲方需无条件同意、支持丙方的改造方案。
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甲方应当履行解除案涉房产全部限制登记、办理案涉房产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的义务。甲方负责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取得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后5日内丙方向甲方退还全部购房款3600万元的70%即人民币252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贰拾万元整)。甲方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时因办理案涉房产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各类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4、若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约定的任一行为,即逾期交付案涉房产、逾期解除案涉房产全部限制登记、逾期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任一行为时,则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以全部购房款3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比例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但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未配合办理的除外。
5、若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约定的义务,则丙方应当自逾期
之日起,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约定的任一行为致使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
6、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任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其他方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书。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收到和解款项后对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和解协议具体执行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