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 北能 公告编号:2020-139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9 月 18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82 元/股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7.82 元/股的价格向 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8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 人,包括目前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等。
3、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 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在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 股票授予日起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 股票授予日起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除限售期
4、授予价格: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82 元/股。
5、解除限售条件
5.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公司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50%
售期 3000 万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二个解除限 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50%
售期 5000 万
注1: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
5.4、激励对象层面综合考评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分数段 90 分以上(含) 80-89 60-79 60 分以下(不含 60分)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90% 80% 0%
上述考核标准优秀为 90 分以上(含),良好为 80-89 分,合格为 60-79 分,
不合格为 60 分以下(不含)。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可全额解除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良好,则按 9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1月6日,公司在公司内张榜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19年1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12月23日止,因部分激励对象未在最终缴款期限内缴款,放弃认购,最终参与激励对象共10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762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已于2019年12月23日前将本次募集资金57,226,200.00元汇入了公司指定的账户;
6、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2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9)第0226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19年12月23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7、2020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以 7.51 元/股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8、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公司内张榜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
时间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
任何异议。
9、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7.82 元/股的价格向 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86.5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