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
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审阅了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1 年度审计报告》(苏亚审[2022]710 号)、《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苏亚审内[2022]18 号)和《关于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苏亚核[2022]66 号),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已完成,内控有效运行。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进行逐项排查,我们认为公司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且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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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波 刘 杰 陆群威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