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2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根据最新要求对章程正文及附件相关
条款予以修订,同时调整了因回购引起的注册资本及股本变动等内容。
修订中涉及序号调整及附件议事规则相同内容调整的已同步修改,不再单独
列示。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序 章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经中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公司经中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
1 总则 同意设立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 意设立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委
改委[1997]55 号)的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1997]55 号)的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立,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第一章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总则 4,654,114,613 元 4,653,324,902 元
第十条 公司依法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
第十条 公司依法自主从事经营活动,遵守 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遵守国家
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 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社会主
3 第一章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接受政府部门 义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
总则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
保护,不受侵犯。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侵犯。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
问 1 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
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4 第二章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如
经营宗旨 下: 下:
和范围 研发、生产和销售中重型载重车、整车、客 研发、生产和销售中重型载重车、整车、客车、
车、客车底盘、中型卡车变形车、汽车总成 客车底盘、中型卡车变形车、汽车总成及零部
及零部件、机械加工、柴油机及配件(非车用)、 件、机械加工、柴油机及配件(非车用)、机械
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设备;技术服务、 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咨
技术咨询;安装维修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和设 询;安装维修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和设施租赁;房
施租赁;房屋和厂房租赁;劳务(不含对外劳务 屋和厂房租赁;劳务(不含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和
合作经营和国内劳务派遣);钢材、汽车车箱、 国内劳务派遣);钢材、汽车车箱、五金交电、
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销售;内燃机检测;工程技 电子产品销售;内燃机检测;工程技术研究及试
术研究及试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货物进出 验;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
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包括出版物进口业务及 口(不包括出版物进口业务及国家限定公司经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以下各项由
术);(以下各项由分公司经营)中餐制售、仓储 分公司经营)中餐制售、仓储物流(不含易燃易
物流(不含易燃易爆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汽 爆和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汽车修理、化工液体
车修理、化工液体罐车罐体制造、汽车车箱 罐车罐体制造、汽车车箱制造。(最终以市场
制造。(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 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准)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 股份 4,654,114,61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现为:普 4,653,324,90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现为:普
通股 4,654,114,613 股。 通股 4,653,324,902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6 第三章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股份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7 第三章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股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讼。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第四章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8 股东和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东大会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其他义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