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凯撒旅业 公告编号:2024-098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结果:一审胜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公司一审胜诉非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与海航系航空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公司方为原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十家子公司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航空公司、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等原海航十六家关联航空公司(简称“海航系航空公司”)在海航重整程序中经管理人确认批准签署 15 份系列《协议书》。根据系列《协议书》约定,确认海航系航空公司欠付公司子公司债务总金额合计为 5.46 亿元,并确认继续履行合同清单。截至公司子公司起诉之日,海航系航空公司仍未清偿完毕因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共益债,为维护公司整体合法权益,公司子公司于 2024 年 4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提起诉讼。具体内
容详情见公司已对外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1)。
(二)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公
司方为被告)
2020 年 6 月上海理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理朝”)与
公司、海南同盛世嘉免税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海南同盛世嘉免税集团有限公
司增资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上海理朝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情见公司已对外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4-030)。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上述案件已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已收到海南省一中院民事
判决书,现就相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海航系航空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 原告 被告 一审判决情况 涉及本金(元)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支付 624369.68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
计算方法:以 369036.20 元为基数,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自 2022 年
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金鹿(北京) 5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1 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 公务航空有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624,369.68
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919.93 元,由原告负担
1430.39 元,被告 10489.54 元;财产保全
申请费 4229.97 元,由被告负担。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支付
8808540.72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
法:以 8731848.7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的 1.3 倍自 2022 年
大新华航空有 5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808,540.7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1851.50 元,由原告负担
3377.54 元,被告负担 78473.96 元;财
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海航航空地面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3 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 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支付 33702881.21 元及利息(利息计 33,702,881.21
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算方法:以 33702881.21 元为基数,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7428.48 元,由原告负担
2428.48 元,被告负担 225000 元;财产保
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支付 3320322.79 元及相应利息(利
息计算方法:以 3257067.64 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的 1.3 倍
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海南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新疆海航 金鹏航空有限 止);
4 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甘肃海航 责任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320,322.79
汉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