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2024年2月)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公司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环
第五条 1 号楼 6 层 618 室;邮政编码:572000 第五条 广场 2 号写字楼 3A09 房;邮政编码:
572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亿零叁佰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陆亿零叁佰柒
零贰佰伍拾捌元整 拾捌万捌仟玖佰壹拾陆元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
条 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财 条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务副总监。
第十八 公司总股本为 803,000,258 股,全部为人 第十八 公司总股本为 1,603,788,916 股,全部为人民
条 民币普通股。 条 币普通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
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
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第二十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八条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八条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七十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第七十 总数。
七条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七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权的股份总数。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 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
一条 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条 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情形:
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力;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5 年;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之日起未逾二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第九十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第九十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条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四条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日起未逾 3 年;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个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处罚,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的其他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任无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职务。
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第九十 施,期限尚未届满;
新增 五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聘任
议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