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3-024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A215会议室(浙江省金 华市 东 阳市
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中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1,133,684,103 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公 司 股 份 14,537,589 股 , 故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为
1,119,146,514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
458,690,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8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49,336,7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4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 9,353,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 9,354,21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15人,代表股份 9,353,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8%。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58,58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
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53,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213%;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9%;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8,58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
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53,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213%;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9%;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8,58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
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53,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213%;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9%;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8,58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
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53,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213%;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9%;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8,58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
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53,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213%;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9%;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8,58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
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53,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213%;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9%;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8,58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0%;
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53,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213%;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9%;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53,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13%;
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9%;弃权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253,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9213%;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49%;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相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49,336,424 股。横店控股和金华相家作为公司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7,927,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7%;
反对 7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0%;弃权 2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91,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1.8443%;反对 74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419%;弃
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 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5,053,0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70%;
反对 3,617,5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7%;弃权 2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16,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1.1132%;反对 3,617,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6730%;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维、宾墨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