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0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8月17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全资子公司成都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车音”)委托贷款的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审核要求,现将“展期”及“延期还本付息(展期)”统一调整为“延期还本付息”,其他主要事项均保持不变。截至目前,相关方已签署相关合同,现将本次担保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车音智能全资子公司成都车音已全额使用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双流分行”)向成都空港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科创”)
申请的委托贷款 8,000.00 万元,利率为 6.00%,并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向交通银行双流分行提前还款 500.00 万元,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
向交通银行双流分行提前还款 200.00 万元。该笔委托贷款将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到期,成都车音就剩余委托贷款 7,300.00 万元通过交通
银行双流分行向空港科创申请延期还本付息,同时,继续由公司及车音智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车音智能股东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分别按照贷款金额的 34.56%、5.44%为限继续为公司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车音智能继续为公司的保证担保提供全额反担保,委托贷款主要用于成都车音自身经营所需资金周转。
二、担保情况概述
(一)保证担保情况
保证人名称: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成都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名称:成都空港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担保的债权额本金合计为 7,300.00 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日期(债权确定期间):自《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延
期还本付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系分期履行的,全部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往后起算二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资产过户全部税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车音智能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经各方协商一致,鉴于车音智能的股东海南省农旅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农旅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仍由车音智能其他股东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分别以贷款金额的 34.56%、5.44%为限继续为公司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由车音智能继续为公司的保证担保提供全额反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6.1.10 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披露,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临
时会议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批准了《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委托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提供担保的议案》,调整第八届董事会202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一号决议,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车音智能继续为车音智能全资子公司成都车音通过交通银行双流分行向空
港科创申请延期还本付息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贷款 7,300 万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两年),车音智能的股东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分别以贷款金额的 34.56%、5.44%为限继续为公司的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车音智能继续为公司的保证担保提供全额反担保。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负责本次保证担保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文件、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主要合同内容
(一)华闻集团、车音智能、成都车音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在成
都市与空港科创及交通银行双流分行签订的《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以下华闻集团、车音智能合称“担保人”;成都车音称为“借款人”;空港科创称为“委托人”;交通银行双流分行称为“贷款人”):
1.合同性质
本合同是对编号为成交银 2020 年委贷字 300002 号、成交银 2021
年委贷展字 300002 号的《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公司客户委托
贷 款 展 期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原 合 同 ”) 和 编 号 为
KC-ZGZ-BZ-20200821A-HT 号 、 KC-ZGZ-BZ-20200821B-HT 号 、
KC-ZX-BZ-20210820A-HT 展-1 号、KC-ZX-BZ-20210820A-HT 展-2 号合同(以下简称“原担保合同”)的补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委托人、担保人和贷款人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合同和原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
2.延期还本付息贷款金额、期限
应借款人申请,委托人、担保人同意并委托贷款人按以下约定对原合同项下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所对应的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进行延期还本付息:
原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原贷款到期日:2021年 8 月 24 日。
延期还本付息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仟叁佰万元整;延期
还本付息后到期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
3.延期还本付息贷款利率、罚息
(1)延期还本付息贷款的固定利率数值为 6%。该固定利率数值系在本合同签署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 230 个基点确定。延期还本付息期限内,利率不调整。
(2)自原贷款到期日次日起,适用延期还本付息利率。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后,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按逾期年利率(单利)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延期还本付息利率上浮 50%。
4.延期还本付息贷款担保
担保人继续按照原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的延期还本付息贷款提供担保。
5.延期还本付息贷款逾期约定
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后逾期的,贷款人按原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计收逾期贷款手续费。
6.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同意按以下约定向委托人偿还借款本息,任一期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的,委托人有权立即宣布所有贷款余额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全部费用。
①2022 年 8 月 31 日(含)以前,偿还委托人 1,300 万元本金及
利息;
②2022 年 9 月 30 日(含)以前,偿还委托人 500 万元本金及利
息;
③2022 年 10 月 31 日(含)以前,偿还委托人 500 万元本金及
利息;
④2022 年 11 月 30 日(含)以前,偿还委托人 500 万元本金及
利息;
⑤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偿还委托人 4,500 万元本金
及利息。
(2)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资产过户全部税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为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往后起算二年。担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担保人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外,还应按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四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
7.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借款人、委托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华闻集团与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及车音智能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在海口市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以下“华闻集团”称为“担保人”;“子栋科技”称为“反担保人 1”,“鼎金实业”称为“反担保人 2”,“车音智能”称为“反担保人 3”,“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车音智能”合称“反担保人”;“成都车音”称为“借款人”;“空港科创”称为“委托人”;“交通银行双流分行”称为“贷款人”):
1.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1)反担保人 1、反担保人 2 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贷款人
依据贷款协议(含展期及延期协议)向借款人所提供剩余贷款金额的40%,即对应剩余贷款金额 7,300 万元(大写:柒仟叁佰万元整)中的 2,920 万元(大写:贰仟玖佰贰拾万元整)。
(2)反担保人 3 所担保主债权为:贷款人依据贷款协议(含展期及延期协议)向借款人所提供的剩余贷款金额总额,即对应剩余贷款金额 7,300 万元(大写:柒仟叁佰万元整)。
2.保证方式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人 1 和反担保人 2 内部承担按份共同保证责任。其
中,就反担保人所担保债权而言,反担保人 1 就 34.56%的债权相应额度进行担保,反担保人 2 就 5.44%的债权相应额度进行担保。即,反担保人 1 仅就 34.56%的债权及与此相对应资金使用费、逾期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以上费用合称“债权及费用”);反担保人 2 就 5.44%的债权及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反担保人 3 就被担保的全部债权向担保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1)反担保人 1 和反担保人 2 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协议(含
展期及延期协议)项下的剩余贷款本金的 40%及与此相对应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2)反担保人 3 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协议(含展期及延期协议)项下的剩余贷款本金及与此相对应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实际承担贷款协议(含展期及延期协议)约定的保证责任或其他责任之次日起两年。如担保人按照贷款协议(含展期及延期协议)约定分批履行剩余贷款偿还义务,则前述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款项偿还义务履行完毕后的次日起算。
5.违约责任
(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相关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