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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93 深市 华闻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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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集团:关于为控股子公司80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华闻集团:关于为控股子公司80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华闻集团  公告编号:2021-050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80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
团”)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8000 万元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现对上述公告中有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为车音智能全资子公司成都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车音”)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双流分行”)向成都空港科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科创”)申请展期一年的贷款 8,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相关合同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贷款展期、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华闻集团、车音智能、成都车音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与空
港科创及交通银行双流分行签署的《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以下简称“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以下华闻集团、车音智能合称“担保人”;成都车音称为“借款人”;空港科创称为“委托人”;交通银行双流分行称为“贷款人”):

    1.合同性质


    本合同是对编号为成交银 2020 年委贷字 300002 号的《公司客户
委 托 贷 款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原 合 同 ”) 和 编 号 为
KC-ZGZ-BZ-20200821A-HT 号、KC-ZGZ-BZ-20200821B-HT 号的合同(以下简称“原担保合同”)的补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委托人、担保人和贷款人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合同和原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

    2.展期金额、期限

    应借款人申请,委托人、担保人同意并委托贷款人按以下约定对原合同项下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所对应的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进行展期。

    原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原贷款到期日:2021年 8 月 24 日;展期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展期后到
期日:2022 年 8 月 23 日。

    3.展期贷款利率、罚息

    (1)展期贷款的固定利率数值为 6%。该固定利率数值系在本合
同签署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 215 个基点确定。展期期限内,利率不调整。

    (2)自原贷款到期日次日起,适用展期利率。贷款展期后,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按逾期年利率(单利)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展期利率上浮 50%。
    4.展期贷款担保

    担保人继续按照原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借款人的展期贷款提供担保。

    5.展期贷款逾期约定

    贷款展期后逾期的,贷款人按原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计收逾期贷款手续费。

    6.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借款人、委托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
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华闻集团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在成都市与空港科创签署的
《委托贷款展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以下华闻集团称为“保证人 1”;“空港科创”称为“贷款人”;“成都车音”称为“债务人”):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主合同债权人因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对主合同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 8,000.00 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1 年期,自成交银 2021 年委贷展
字 300002 号的《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被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3.保证方式

    保证人 1 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人 1 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
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资产过户全部税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5.保证期间

    保证人 1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
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系分期履行的,全部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往后起算二年。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 1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保证人
1 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外,还应按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四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支付。

    7.生效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三)车音智能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在成都市与空港科创签署的
《委托贷款展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以下“车音智能”称为“保证人 2”;“空港科创”称为“贷款人”;“成都车音”称为“债务人”):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主合同债权人因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对主合同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 8,000.00 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1 年期,自成交银 2021 年委贷展
字 300002 号的《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被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3.保证方式

    保证人 2 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人 2 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
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资产过户全部税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5.保证期间


    保证人 2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
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系分期履行的,全部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往后起算二年。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 2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保证人
2 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外,还应按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四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贷款人因此所受损失,违约金应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支付。

    7.生效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四)华闻集团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与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子栋科技”)、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拉萨鼎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实业”)及车音智能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以下华闻集团称为“担保人”;“子栋科技”称为“反担保人 1”,“鼎金实业”称为“反担保人 2”,“车音智能”称为“反担保人 3”,“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车音智能”合称“反担保人”;“成都车音”称为“借款人”;“空港科创”称为“委托人”;交通银行双流分行称为“贷款人”):

    1.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1)反担保人 1、反担保人 2 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依据贷
款协议(含展期协议)向借款人所提供借款金额的 40%,即对应借款金额 8,000 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中的 3,200.00 万元(大写:叁仟贰佰万元整)。具体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 40%为准。
    (2)反担保人 3 所担保主债权为:贷款人依据贷款协议(含展期
协议)向借款人所提供借款总额,即对应借款金额 8,000 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具体金额以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准。

    2.保证方式

    (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反担保人 1 和反担保人 2 内部承担按份共同保证责任。其中,
就反担保人 1 和反担保人 2 所担保债权而言,反担保人 1 就 34.56%的
债权相应额度进行担保,反担保人 2 就 5.44%的债权相应额度进行担保。即,反担保人 1 仅就 34.56%的债权及与此相对应资金使用费、逾期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以上费用合称“债权及费用”);反担保人 2 就 5.44%的债权及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3)反担保人 3 就被担保的全部债权向担保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
任。

    3.保证范围

    (1)反担保人 1 和反担保人 2 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协议(含展
期协议)项下的贷款本金的 40%及与此相对应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2)反担保人 3 反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协议(含展期协议)项下
的贷款本金及与此相对应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实际承担贷款协议(含展期协议)约定的保证责任或其他责任之次日起两年。

    5.违约责任

    (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相关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
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全部的贷款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

    (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贷款协议(含展期协议)项下全部的贷款本金、资金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
提供担保的情形;

    ②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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