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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63 号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21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
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事项的公告》显示,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
能源有限公司历史上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实施违法采矿
行为,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收到海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海西
州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将依据生态损害评估鉴定结果,与涉及的
相关企业开展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工作,实际缴纳的赔偿金可能超
过你公司已计提的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金额。上述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
遭受重大损失或承担大额赔偿责任, 你公司未对该事项及时履行相关
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