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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56 号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21 年 9 月 25 日披露《关于向汇信资产及其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在原子公司
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业”)、青海盐湖海纳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化工”)重整期间为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信资产”)及其子公司盐湖镁业、海纳化
工代垫了部分工资、社保、天然气等费用。公司上述代垫事项构成财
务资助及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 9
月 24 日,你公司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对上述事项进
行审议并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因上述事项对盐湖镁业、海纳化工
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 31,369.68 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7.4.3 条、第 7.4.4.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
订)》第 1.2 条、第 6.2.3 条、第 6.2.4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严格遵守《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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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