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8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处罚【2021】7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2021 年 1 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价格上涨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
剧烈波动。公司是最大的国产钾肥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公司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经查,公司销售钾肥产品时,其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上调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且处以 160 万元罚款。
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5.1 条、第 14.5.2 条、第 14.5.3 条规定
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无需申请停牌。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整改情况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高度重视,已及时缴纳罚款。结合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对公司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今后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责任和担当,最大限度确保钾肥生产供应基本稳定,保护国内农民利益和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