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182 号令〕《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据《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据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公司自愿披露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门备案。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门; (五)公司机关本部各职能部门(包括:部、室、
(五)公司机关本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子公 办及中心)以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内幕交易。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证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报告义务。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告和临时报告等。 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主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7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1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
式》之规定执行。 式》之规定执行。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
编制内容与格式、披露时间与要求等均按有关证
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1、公司基本情况;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 (一)公司基本情况;
持股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
况; 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 持股情况;
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
6、董事会报告; 控制人情况;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8、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六)董事会报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具有证券、期货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