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次氯酸钠、 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次氯酸钠、
甲醇、电石、液氧、液氩、二氧 甲醇、电石、液氧、液氮、液氩、
化碳、粗苯、镁、煤焦油、硫磺、 二氧化碳、粗苯、镁、煤焦油、
偶氮二甲酰胺、硫化碱、硝酸钾、 硫磺、偶氮二甲酰胺、硫化碱、
氢氧化锂、氯化锂、丁烷、戊烷、 硝酸钾、硝酸钠、氢氧化锂、氯
丙烷、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 化锂、丁烷、戊烷、丙烷、液氯、
乌洛托品、硝酸钠、金属锂、盐 液氨、液化石油气、成品油、乌
酸、硫酸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 洛托品、联二脲、ADC、金属锂、
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氢氧化 盐酸、硫酸的销售(许可证有效
钾、碳酸钾、聚氯乙烯、天然气 期至 2019 年 12 月 20 日);氢氧
乙炔、氢氧化钠、合成氨、尿素、 化钾、碳酸钾、聚氯乙烯、天然
甲醇、酸回收、空分、氯乙烯、 气乙炔、氢氧化钠、合成氨、尿
盐酸的制造和销售【仅限取得许 素、甲醇、酸回收、氯乙烯、盐
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有 酸的制造和销售(仅限取得许可
效期至 2020 年 08 月 17 日】;氯 证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化钾(化肥)、金属镁、氯化镁、 至 2020 年 08 月 17 日)氯化钾(工
氧化镁、氢氧化镁、氯化铵、碳 业、化肥、食品、医药)、氯化钠
酸锂、钠浮选药剂、光卤石、低 (工业、食品)、金属镁、氯化镁、
1 钠光卤石以及塑料编织品的制造 氧化镁、氢氧化镁、硝酸钾、硝
和销售(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除 酸钠、氯化铵、碳酸锂、金属锂、
外);钾盐露天开采;建设监理、 氢氧化锂、磷酸锂、磷酸铁锂、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不含特种设 氯化锂、钠浮选药剂、光卤石、
备),出口自产的化学品(不含危 低钠光卤石、石灰石、水泥及水
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 泥制品、粉煤灰、低钠盐、塑料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材 编织品、合金产品、美妆系列的
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 制造和销售(国家有关专项规定
件;酒店和物业管理;焦炭、百 的除外);钾盐露天开采;建设监
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 理、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不含特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 种设备),出口自产的化学品(不
化学品)、日用杂货、计算机耗材、 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有色金属、建材、钢材的销售; 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
仓储;计算机系统工程建设、软 原材料、机电设备、非标件加工、
件开发、硬件销售、维护、技术 仪器仪表及零配件;酒店和物业
培训;房屋租赁;劳务服务;铁 管理;焦炭、百货、针纺织品、
路运输、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 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输八类(许可证有效期 2021 年 1 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日用杂
月 21 日)、包装装潢、印刷;煤 货、计算机耗材、有色金属、建
炭经营;盐湖资源开发及循环经 材、钢材的销售;仓储;计算机
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系统工程建设、软件开发、硬件
询、样品测试。(以上经营范围依 销售、维护、技术培训;房屋及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设备租赁;劳务服务及工程机械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危
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 2021
年 1 月 21 日)、包装装潢、印刷、
旅游;煤炭经营;盐湖资源开发
及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样品测试。(以上经营
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实施细 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实施细
则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 则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
实施。 实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 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的提
提名方式和程序:由持有公司百 名方式和程序:由持有公司百分
2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向董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分别向董事
事会、监事会提出,经董事会、 会、监事会提出,经董事会、监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监
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 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
并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 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公司董事(含独立
董事,下同)、监事(指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下同)的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有表决
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
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
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
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三)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四)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候选人数;
(五)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六)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七)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八)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举;(九)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
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
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
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
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
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
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
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方可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控股
股东”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
的股东提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或送达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投资、资产处 授权范围内,决定投资、资产处
置、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置、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 交易、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
策、决定机构设置事项的权限, 策、决定机构设置事项的权限,
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