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 6 名首次授予和 5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合计 380.47 万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61%。
2、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1.85 万股,以及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80.47 万股。综上所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42.32 万股,经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628,142,564 股减至623,719,364 股。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姓名和职
务通过公司 OA 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次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
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1.3 万股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六)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
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八)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
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
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3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核查意见。
(十一)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
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调整后,公司拟对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担任监事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以及个人绩效未完全达标情形所涉共计41.73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并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
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
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80.47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及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6 名首次授予和 5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
6 名首次授予和 5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95 万股首次授予和 13.5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和预留授予第二期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目标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三期和预留授予第二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达成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的解除限售业绩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
考核年度 指标权重 2023 年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 50% 60%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神科技
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 50% 2023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
20% 的川华信审(2024)第 0041 号《审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 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剔除本激励
(A),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
成比例(B),则各年度公司层面综合业绩完成比例(X)=(50% 31,944,821.51 元,较 2020 年净利润
×A+50%×B)。 基数 37,503,531.51 元的增长率约为
2023 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