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 9 号财务大厦 B 座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国军
乙方: 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 927
法定代表人: 余丽
鉴于:
1、甲方(证券代码 000788)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2、乙方系 2010 年 9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甲、乙双方均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间接、直接控股的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1、乙方为甲方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2、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
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收乙方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
时是否继续保持与乙方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
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3、双方同意建立重要商业合作关系,并在公司高层建立定期的会晤沟通机
制,及时交流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合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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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根据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向甲方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1、 存款服务;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
则;
1.2 乙方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
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1.3 乙方承诺,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
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1.4 甲方同意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
1.5 甲方同意在乙方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1.6 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 贷款服务及融资租赁服务;
2.1 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
甲方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
式的资金融通。
2.2 本协议期间,甲方拟向乙方申请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具体执行将根据甲方情况及综合授信评级,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2.3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利率
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
率;乙方最高可为甲方提供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的优惠。
3、 结算服务;
3.1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
关的辅助业务;
3.2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
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结
算费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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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金融业务。
4.1 乙方在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4.2 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承诺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
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
足甲方支付需求。
6.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
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
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双方的承诺
1、甲方承诺:
1.1 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
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
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1.2 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
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2、乙方承诺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
的规定。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乙方承诺将于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甲方。
2.1 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2 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2.3 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2.4 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
2.5 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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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情形;
2.6 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协议由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授权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2、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
以前,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
除。
3、本协议如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信息、资料、财务
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
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以
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
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
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凡因签订及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协议双
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份交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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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双方签章:
甲方: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法定代表人:余丽
签署日期:二 0 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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