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24-05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以现场结合通讯
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人,实际出席董事 12 人。董
事长金才玖,副董事长陈佳,董事李新华、黄雪强、刘元瑞,独立董事史占中、潘红波、张跃文现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陈文彬、郝伟、关红刚,独立董事余振以通讯方式参会并行使表决权。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金才玖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24 年半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
(二)《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和《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 2024 年半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本报告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本报告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推选刘正斌同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刘正斌同志董事任职生效后,李新华同志将不再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公司及董事会对李新华同志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刘正斌同志简历见本公告附件1。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发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董事会增补关红刚同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限与其董事任职一致。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2。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董事以同意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表决票;
2、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刘正斌同志简历
刘正斌,男,1972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任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湖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湖北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等。
刘正斌同志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条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长江证券股票。
附件 2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1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第八条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2 或总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未经中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未经中国证监会核
3 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 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
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分配;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5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并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