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投资”)
签订《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
2023 年 7 月 30 日,公司与力恒投资在《股票认购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广
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股票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 年 3 月 1 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78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在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进行其他除息、除权行为,将对前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认购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98,910,329.08 元,发行数量不超过 158,441,886 股(含本数),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全额认购。
双方确认,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为准。
3、认购方式、股票交割及利润分配
认购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参与本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认购方应在收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本次发行之缴款通知书后,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10 个交易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股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的股份比例共享。
(三)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
(四)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1、《股票认购协议》经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成立;
2、《股票认购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发行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如适用);
(3)本次发行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4)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5)本次发行已取得其他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如适用)。
3、除《股票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以下情况下,《股票认购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解除/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股票认购协议》;
(2)受不可抗力影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终止《股票认购协议》。
(五)违约责任
除《股票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履行其在《股票认购协议》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违约方应依《股票认购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
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经济损失及为追索或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三、《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发行人(甲方):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福建力恒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 年 7 月 30 日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标的股票和发行价格
1、协议双方均理解并同意,发行人拟向特定对象认购人发行 158,441,886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中关于“标的股票”的定义据此相应调整。
2、因发行人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认购人认购发行人股票的价格调整为3.75 元/股,认购资金金额相应调整为 594,157,072.50 元。《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中关于“发行价格”的定义据此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新的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协议各方均理解并同意,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协议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与《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同时生效。
2、《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作为《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以《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