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79 证券简称:甘咨询 公告编号:2023—
061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拟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苟海龙先生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兼职期限不超过 1 年。
苟海龙先生具备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行使职权相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聘任苟海龙先生为总法律顾问。
特此公告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8 日
附件:苟海龙先生简历
苟海龙,男,汉族,1965 年 3 月生,甘肃通渭人,中共党员,西南
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曾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干部,省委政法委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研究室副主任、调研员,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省纪委、省监察厅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案件审理室主任,张掖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兰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现任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苟海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