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79 证券简称:甘咨询 公告编号:2021-028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14 日 14:4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4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
午)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 4800 号
甘肃国投大厦 16 楼 1611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 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忠庆。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7 日 15:00 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会议登记手续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经登记和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260,684,51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54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46,662,4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85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14,022,0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8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022,08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3.68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人,代表股份 14,022,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686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霍吉栋、田哲元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 1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0,653,1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99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6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0,653,1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99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6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0,653,1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99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6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0,653,1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99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6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0,653,1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99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6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0,653,1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99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6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 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0,653,1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99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6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0,653,1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99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6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与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结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60,653,1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3,990,6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761%;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霍吉栋、田哲元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