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立波、郑玉春、闫华红
2020年 1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