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 35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能足额认购公司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张立波、郑玉春、闫华红
2020年 1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