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立波、郑玉春、闫华红
2019 年1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