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外籍人员。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5.25 万
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26.39 元/股。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